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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与我国产品质量的沧桑历程

2019-07-31 15:28    人气:

1993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后的第一个“全国两会”,就传出了一个重磅消息——“市场经济”被写入宪法,也是从这一年开始,我国正式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迈入“市场经济”。

1993年,发生的另外一件大事,就是《产品质量法》的颁布实施,该法同样对我国市场经济影响深远,它彻底终结了那个造假“触目惊心”年代无法可依的局面。

市场监管总局副巡视员薛国芹,从1989年进入质量领域工作,跟《产品质量法》打了半生交道。翻开她尘封已久的记事本,里面记录着那个造假横行无阻时代的很多故事……

1989年,广东肇庆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假酒案,10名个体户用工业酒精甲醇兑水制作白酒销售,造成200人双目失明、54人死亡,引起极大民愤。

但是法官在庭审时却遭遇到了难题。10名个体户辩称,“制假的目的是为了挣钱,并不是故意投毒害人”,而这种情况在当时尚无法律明确定罪。

最终,考虑到该案件影响恶劣,法官还是比照刑法的投毒罪判处5人死刑,判处另5人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不过由此引发的判罚争议和暴露的质量立法空白,仍让人心有余悸。

造假让人“牙根痒痒”

改革开放为中国经济注入了活力,无数企业在获得自主权的同时,也开始了对更大利益的追逐。

但这种逐利行为却因为忽视质量产生了副作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肉制品流入市场,引发几十万人患上了猪肉囊虫病;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让成千上万顷良田的青苗枯死、庄稼绝收;奶粉里掺石灰、面粉里掺滑石粉、甲醇勾兑白酒,让吃死人、喝死人的情况频发……

然而,当时的法律对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规定很不完善。刑法只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作了刑罚规定。

“生产销售假药,造成严重后果的,包括致多人死亡的,最高只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薛国芹说,处罚过轻让售假者变本加厉、有恃无恐。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规模越来越大,仅生产假西凤酒的,就有几十个村子,而且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的地下网络。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专家吴景明也有着同样的记忆,“当时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只能比照刑法、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等去进行处理,但其中的规定又过于原则,针对性不强,效果不明显。”

正因如此,尽管当时很多制假犯罪性质恶劣,让人恨得“牙根痒痒”,可法官在判决时却往往无法可循、束手无策。

当时的情形仍然历历在目,薛国芹说,因为造假成本极低,当时很多企业不思质量提升,大多数工业原材料、元器件难以支撑国货走出国门,即将腾飞的中国经济因为质量之殇变得立足不稳,亟须一部法律规范造假行为、规制产品质量。

没有一票反对

1988年3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期间,河南省代表团王书玉等32位全国人大代表共同提出议案——“建议进行质量立法,加强质量监督工作”。

1988年9月,时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的陈慕华主持召开人大财经委全体会议,并在这次会议上确定将起草《产品质量法》的任务交给国家技术监督局。

同年9月7日,组建仅3个月的国家技术监督局迎来了成立以来最重要的立法任务。据薛国芹回忆,国家技术监督局迅速成立了由10人组成的起草小组,并在大量调研之后,整理出40个典型案例,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金坛县假农药案导致山东、河北15万亩棉花绝产;河南濮阳假麦苗案造成上万亩的麦子绝收;浙江温州假冒伪劣低压电器引发消费者触电身亡……”薛国芹说,一些委员看到案例后气得直拍桌子。

与此同时,中国开放的大门也让国人认识到与国际的质量差距。一项统计显示,1991年我国企业生产的钢材达到国外同类产品水平的,只有15家企业的19个品种约130万吨。

此外,集成电路成品率低,三分之二靠进口;国产轴承寿命仅为国外同类产品寿命的一半;市场商品监督抽查的合格率一直在55%~60%之间徘徊;每年因为家电漏电死亡800多人……种种迹象都表明,中国要真正崛起,起草一部能够规制产品质量的法律势在必行。

1992年10月30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时任国家技术监督局局长的徐鹏航在作关于《产品质量法(草案)》的说明时说:“产品质量低、经济效益差、物质消耗高,仍然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1993年2月2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产品质量法》,投票时没有一票反对。

“历时4年5个月,经历两审,立法速度之快,反映出人民对这部法律的迫切需要以及国家对该法的重视。”薛国芹说。

“先进”的损害赔偿制度

“如今消费者耳熟能详的‘先行赔付’‘举证责任倒置’等理念在《产品质量法》中都有所体现。”吴景明说,就当时而言,《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理念非常先进。

这种先进性如今已被普遍接受,但在当时却引起了巨大争议。草案中规定,消费者向销售者购买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后,消费者可就近向销售者提出赔偿,而不用非得选择远隔千里的生产商。

这条出于保护消费者考虑的条款,引来了商业系统的强烈反对,销售者认为自己并非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人,不应该对问题产品负责,尤其还要“先行赔付”。

经过反复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认同了起草组“民众利益优先,兼顾商业发展”的意见,“先行赔付”最后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得以体现: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产品零部件出现问题,消费者是否必须找零部件提供商求偿?受害人是否对造成的损害负有举证责任?以上诸多问题,在经过激烈讨论后,最终都服从于“民众利益优先”原则。

薛国芹说,《产品质量法》出台后,消费者再也不用被当成“皮球”在生产者、销售者、零部件提供商之间踢来踢去,也不用费尽九牛二虎之力去证明所受的伤害与产品质量的因果关联。

其后出台的很多法律,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借鉴了《产品质量法》的内容。

《产品质量法》颁布后,全国人民欢欣鼓舞,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了质量万里行活动,10路大军跑遍全国31个省,一路走一路接受老百姓的质量投诉。

修改意见被采纳

正当质量万里行风风火火开展之时,河南发生的一起打假事件,却暴露出《产品质量法》执法中的漏洞。

当时,执法人员到建筑工地检查时发现,一工地所使用的电线为“三无”产品,遂对该建筑商进行了处罚。可建筑商对此处罚并不服气,还一纸诉状将执法人员告上了法庭,理由是,《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而电线是建筑工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以质监部门无权处罚。法官最终支持了建筑商的观点,判决其胜诉,执法人员还因此受到了处分。

好心却吃了“亏”的执法人员,来北京找到了吴景明。当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正按照国务院要求,联合相关部门共同研究修改《产品质量法》。

吴景明以此案例为基础,洋洋洒洒写了3000字的修改建议,建议将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纳入《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7月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其中的一处重要修改,就是采纳了吴景明等专家学者的意见,规定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该法产品范围,适用该法。

第一次修正后的《产品质量法》,由原来的51条增加到74条,新增25条,删除2条,修改了20条,有近2/3的条文有所修改。

其后的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率《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该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该法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同频共振,见证了我国经济的腾飞。”吴景明说,《产品质量法》从无到有,有力打击了假冒伪劣行为,推动全国兴起一股“质量”热潮。

在《产品质量法》出台18年之后的2011年,立法参与者、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曹三明评价它是我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部重要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利器。

“它是一部良法,增强了全民族的质量意识,增强了企业的责任意识,增强了政府在产品质量监督中的作用。”薛国芹说,我国的高铁、核电、特高压享誉世界,华为、联想等品牌也纷纷走出国门,《产品质量法》功不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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