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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给城市轨道交通立法 逃票、冒用他人证件都要受罚

2018-11-03 17:39    人气:

  浙江在线11月1日讯(记者何晟)10月30日,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

  对乘客来说,《条例》最直观的影响,是将文明乘车的要求,上升到了法律的层面。

  比如坐车的第一个环节,购票。《条例》明确,乘客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的,运营单位可以按照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以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方式逃票三次(含)以上的,逃票信息按照规定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乘车时,如果一时手痒,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安全装置;妨碍或者破坏车门、屏蔽门、安全门功能;或是在高架线路沿线施放无人机、航模、风筝、气球等等,都属于被禁止的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违反者应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翻越或者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闸机、安全门、屏蔽门,在车站、列车、通风亭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用火,强行上下车,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等行为,也都在禁止之列,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条例》对这类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也明令禁止。如擅自在车站内摆摊设点,在车站或者列车内兜售或者派发物品、报纸、广告、宣传品,在车站或者列车内躺卧、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等,都是不允许的。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发现这些行为,要进行劝阻、制止;对不服从劝阻、制止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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