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社保待遇认证10月实现大数据共享 不再集中认证
原标题:社保待遇认证10月实现大数据共享
16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该厅目前正积极探索与交通、公安、民政等部门开展业务协作,今年10月前将建立大数据资源共享系统,实时获取领取待遇人员有效的实名验证场景信息,通过分析、比对将确认的数据信息作为是否继续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
我省已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且明确各地不得要求本地居住的领取待遇人员在限定时间、限定地点进行集中认证,也不得要求异地居住的领取待遇人员限时返回参保地进行集中认证。省人社厅表示,目前正积极探索与交通、公安、民政、司法、金融、卫生健康、医疗保险等部门开展业务协作。今年10月前建立大数据资源共享系统,实时获取领取待遇人员有效的实名验证场景信息、死亡信息、被判刑信息、失踪等信息,结合上年度领取待遇人员医疗保险结算数据,通过分析、比对将确认的数据信息作为是否继续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而在数据资源共享系统建立之前,各地将积极主动获取所需数据,开展信息比对,把资格认证工作真正融入百姓生活,让领取待遇人员在不知不觉中“完成认证”。
与此同时,省人社厅积极探索,统筹规划,搭建覆盖省、市、县、街道(乡镇)和社区,满足企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待遇人员分布特点的网络认证体系。将建设全省统一开放的养老保险生物识别身份认证平台和生物特征信息库,开放接口,允许其他地市已上线的生物识别认证系统联网接入,共享认证结果。加快推进互联网+生物特征识别认证、手机 APP 认证平台建设工作。2018年7月底前,将全部上线运行。
此外,各地将为行动不便的领取待遇人员建立特殊人员电子档案,采用走访、慰问等方式提供上门认证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认证终端延伸至签约银行网点,为附近居住的自助认证有困难的领取待遇人员提供帮助。今年7月底前,人社部门将建立完善认证系统统计功能和自动发送微信、短信提醒功能。
此外,我省将及时收集完善更新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个人信息。对没有任何认证信息的人员或电子认证不成功的人员要提前发送认证提醒通知或委托原单位通知,督促本人尽快完成资格认证。领取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时间距上次通过认证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记者 李涛)
来源: 太原晚报 转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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