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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转运垃圾 物业拖欠罚款被强制执行

2019-06-11 17:55    人气:

  唐某是物业公司员工,在禾祥西路某小区负责保洁工作。2017年12月,在清理垃圾时,唐某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混合放在厨余垃圾桶里,然后转运走,违反了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

  鉴于唐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物业公司是小区的管理责任人,当时的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现更名为思明区城市管理局)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19条、第47条,对物业公司处以罚款10100元,对公司负责人林某及保洁员唐某各处以罚款1010元。

  但是在规定期限内,物业公司以及林某、唐某并没有缴纳罚款,因此被申请由法院强制执行。

  思明区法院行政庭受理该案后予以审查,并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介绍,被执行人已主动缴纳罚款,案件顺利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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