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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天理”信仰

2019-08-13 17:16    人气:

  法文化可以视为一个民族在“法”这个侧面的制度建设、物质技术、思维方式、价值系统、行为模式等的统合,是一个民族在“法”的方面的一套“生活方式”。司法文化或曰诉讼文化是法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法文化中最为生动和活跃的因素,也是最能体现法文化特质的领域。对“天理”的遵奉构成了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信仰特质。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天理”信仰对当今司法仍有意义。

  “天理”之于传统司法文化的意义

  信仰是对思想、学说、主义的信奉和遵从,是人们精神世界的本质力量。信仰并非完全与世俗无关,它是一套关于神与人、人与人、人与社会的观念体系。它表明对各种关系的理解与态度,也是是非善恶的标准;它支配人们的思维、选择和行动,从而影响政治、经济活动和社会秩序。

  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天理”的信仰源于对“天”的认识。天,至高至远,浩渺无极,神秘莫测,有着世人无法触及而又对之充满敬畏的神圣性。在孔子那里天的神圣性是多重的:“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天是万物的创造者,是一切自然现象及其变化的根据;“死生有命,富贵在天”,天是人的生死、命运、地位、财富的决定者;“天生德于予”“天纵之将圣”,天是圣人的缔造者和庇佑者;“畏天命”,天是人无法左右的神秘、强大的力量。董仲舒在敬天畏天的基础上,进而提出天人感应、天谴的系统的神学体系。朱熹主张“存天理,灭人欲”。天的观念深入人心和日常生活。

  “天理”之于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类似于“自然法”之于西方法文化。天,有自然之义;理,有公理、义理、道理、原理、规律、法则之义。 “天理”具备自然法的所有性质和功能。“天理”符合人的理性,天人相通,天人合一;“天理”作为最高的权威,支配世间的立法者,“奉天承运,皇帝诏曰”;天子“口含天宪”,言出法随,代自然立法;“天理”是世间是非的最后评判者,可以纠正俗世司法的过失。“天理昭昭”“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公道不公道,只有天知道”,世间的判决最终要受到“天理”的检验。

  传统司法文化中的“天理”信仰的体现

  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天理”信仰表现在诉讼中“天”的观念的影响以及法庭审判仪式等方面。天理、天时、天谴、天断等信念及实践,是“天理”信仰在司法文化中的集中体现。

  “天理”是核心和依据。众多的俗语反映了民众将诉讼与“天理”联结起来的社会集体意识,如“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伤天害理”“天理难容”“无法无天”“天理昭昭”“神明如电”“神鬼无欺”等。从某种意义上讲,天是纠纷和诉讼、是非黑白的最终裁判者。

  “天理”对司法官而言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天之理,至公而无私。断狱者体而用之,亦至公而无私。”明代府州官祭祀鬼神的祭文也充分显示了对“神鬼无欺”的信奉。其大意是,一府境内人民若有忤逆不孝、奸盗诈伪诸种顽恶奸邪之行为的,“神必报于城隍,发露其事”,使遭刑罚;即便是“事未发露”,也必遭阴谴,使“举家并染瘟疫,六畜天蚕不利”。反之,若孝顺父母、和睦亲族、遵守礼法,“神必达之城隍,阴加护佑”,诸事顺遂、家人平安。至于府州官吏,“如有上欺朝廷,下枉良善,贪财作弊,蠹政害民者,灵必无私,一体昭报。”

  审判行刑亦应遵循天时,“顺天时之令”成为中国古代司法的一项原则。《礼记·月令》中说,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狱讼”,认为春天是万物萌生的季节,不宜审讯、拷打、行刑。夏季是生机勃发的时节,只适合于处理轻微刑事案件,还要给狱囚以解除戒具、增加饮食等待遇。秋天为萧瑟凋零之季,此时整饬法令、查验案情、决断狱讼等各项司法工作应全面展开,以顺天道肃杀之威,“施刑害杀戮之事,所以法天时行义道也。”至于冬季,则应当及时行刑,以防狱吏结党营私,使囚犯躲过行刑之月,既败坏法令,也延长了对囚犯的监禁。自汉和帝始,顺时令断狱成为定制,为后世所沿袭。

  天谴是“天理”作用于司法的显著方式。古人认为诉讼中的冤抑或违背时令,都会触怒上天,并以旱雨等灾异现象谴告人间。如史书记载,汉章帝元和二年,旱。贾宗上疏认为是“断狱不尽三冬,故阴气微弱,阳气发泄”所致。历代因旱涝灾害而进行清理冤狱、释放囚徒的事例,不绝于史书。如史书记载汉和帝永和十六年诏:“今秋稼方穗而旱,云雨不沾,疑吏行惨刻,不宣恩泽,妄拘无罪,幽闭良善所致,其一切囚徒于法疑者勿决以奉秋令,方察烦苛之吏,显明其罚。”

  而司法官如能明断案情,核奸申冤,也会感动上天,赐福以报。如《棠阴比事》收录了一则故事:唐玄宗年间,颜真卿任监察御史。五原有一起冤案,长期不能审决,因此此地天旱无雨。颜真卿辨明冤枉,天降大雨,旱情得以缓解,当地人们称此场雨为“御史雨”。在元杂剧《窦娥冤》里,窦娥遭受严刑拷打之后,不得不认罪,但是她愤懑难平,发出了绝望又是最强烈的控诉:“有日月朝暮悬,有鬼神掌着生死权。天地也!只合把清浊分辨,可怎生糊突了盗跖、颜渊!为善的受贫穷更命短,造恶的享富贵又寿延。天地也!做得个怕硬欺软,却元来也这般顺水推船!地也,你不分好歹何为地!天也,你错勘贤愚枉做天!”在行刑之前,窦娥发下了“血溅白练”“六月飞雪”“三年大旱”三条毒誓,在她死后,一一应验。终究天理昭昭,其冤狱后来得以平反昭雪。

  天不仅可以谴告,还可以帮助司法官断明疑案。《疑狱集》记述了“赵知录祈天梦猿”的故事,大意是有杨氏母女被控淫乱、杀人,被拷打至体无完肤,官司经年未决。女儿对母亲说:“女旦晚死矣,当求直于神,决不可诬服以丧名。”既而,女儿果然死了。知府委派赵知录审理该案。赵知录怀疑有冤情,就斋戒并祈祷于天。忽然梦见一只猿猴立在案前,赵认为是天对他的启示,应是有姓袁的杀了人,在讯问后,果真如此。类似记载,亦不鲜见。明清戏曲、小说中天助司法官断案的故事,真切地表达了人们对“天理”的信念和对司法公正的追求,所以为广大民众喜闻津津乐道。

  传统司法文化“天理”信仰的启示

  “天理”信仰内化为追求公平的本质力量,有效地制约着古代司法官的草率与严酷,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起到了重要作用。

  “天理”信仰归根结底体现了一种对法律和正义敬畏的态度。中国古代法官虽然并无现代意义上的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观念,但他们对司法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司法的基本要求和错案冤案的危害性等,也有深刻的认识。如《疑狱集》序中言道:“狱者,天下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王制》曰:凡听五刑之讼,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认为诉讼是天下决定命运的大事,要从良心出发,竭尽智慧,探求究竟,谨慎地查明案情,依据事实来裁判。《旧唐书·刑法志》曰:“国之纲纪,在乎生杀。”《荀子·王制》曰:“故公平者,职之恒也,中和者。听之绳也。”把公平作为处理政事、审理案件的准则,把宽严适当作为处理政事、审理案件的尺度。

  《荀子》还提出了罚当其罪的主张,认为:“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从治乱的高度来阐明司法公正的价值。包拯在给皇帝的奏折中说:“方今民力凋残,国用窘迫,若仍专用刻薄好进之吏,则民不聊生,窃恐非国家之福也。” “天理”内生于人之需求,外化为法律典章,古今亦同;敬畏天理,必然要尊重人性,信奉法律,这应为当今司法者践行之。

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天理”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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