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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2号

2017-05-04 22:27    人气:

苏保监罚〔2017〕32号

受处罚人:穆睿

身份证号:2202241*****80525

地址:无锡市中山路58号无锡保险大厦12楼

经查,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载保险业务事项的行为。2008年至2016年9月,由该公司(前身为“无锡营销服务部”)承保江苏电力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涉及保单合计65笔,其中,归属中介渠道业务共44 笔,支付手续费/经纪费的业务26笔,涉及手续费6297.18万元,归属中介渠道但未支付手续费的业务18笔;归属直销渠道业务共计21 笔,通过后期手工计提并支付手续费3笔,涉及手续费115.76万元。除2008年度6笔业务均归属直销渠道、2016年度2笔业务均归属中介渠道外,其余各年度相关业务均同时存在归属直销和中介渠道的情况。经查,该业务销售渠道记载不真实。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你于2007年9月至2008年7月期间任无锡营销服务部经理,2008年7月至今任该公司总经理,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警告并处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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