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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张子欣诉被告(反诉原告)钟远飞、第三人广州超

2017-05-29 17:17    人气: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662号

袁秋堂:

原告(反诉被告)张子欣诉被告(反诉原告)钟远飞、第三人广州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赏茶缘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及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钟远飞返还张子欣物品(返还范围详见本判决书第18页第22行至第23页第11行)。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钟远飞返还张子欣推广费1386000元。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张子欣支付钟远飞租金、管理费合计848223.74元。四、驳回张子欣的其他本诉请求。五、驳回钟远飞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受理费92665元,由张子欣负担75295元,钟远飞负担17370元;反诉受理费31050元,由张子欣负担6140元,钟远飞负担24910元。公告费500元,由张子欣负担。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联系人:李新程、梁雅芝 电话:020-83008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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