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费不是广告费就是业务宣传费?
2017-05-30 07:06 人气:
某企业参加一交易展销会,取得会议主办方开具的“展览费”发票,企业将该费用计入了“销售费用——展览费”,并在税前据实扣除。但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务部门指出,企业发生的展览费,要么作为广告费,要么作为业务宣传费。不知税务这样处理的依据是什么?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这两项费用都是有税前扣除标准的,计入其中任何一项,都有不能全部税前扣除的可能,而且如果作为业务宣传费要是超支的话,还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作为广告费如果起动的话,尽管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但要作为广告费得符合一定条件,即(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而业务宣传费包括哪些内容,税法上似乎没有明确规定,一般理解是包括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销售费用是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因此可以税法上并没有要求展览费要么计入广告费,要么计入业务费宣传费的要求,所以我觉得展览费可以单独作为一项费用 在税前扣除,而并非一定要计入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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