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资买字画实值8000元 卖家借口“这是行规”拒退款
吴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海鹏向刘振兴购买字画杂件,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口头约定价款为45万元,刘振兴向郭海鹏交付了字画杂件,郭海鹏实际支付部分价款20万元,应确认双方存在字画杂件的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字画行业高风险与高利润并存,存在“真假自负”“买假不退”的交易惯例,不允许字画成交后随意反悔。但此类交易同样应当合乎民法与合同法有关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双方交易的标的物大部分为名家字画,如系真迹,市场价值每幅高达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而双方每幅均以几万元计价,交易单价及总价明显低于市场行情,即字画为赝品的可能性很大。就出卖方刘振兴而言,其长期从事字画交易行业,对其出售给郭海鹏的字画的来源及进价应当知晓,对其品质亦应有一定了解,而在本案中,其不能明确证明或说明字画的具体来源及进价,其所述不知字画真假、“铲地皮”收购等情况不尽可信。就买受方郭海鹏而言,按理应有一定文化,对字画真假也应谨慎判别,而实际仍误信购买。故双方对交易标的的真赝均应有一定认知。据此,该合同订立时交易利益与风险明显失衡,不属于真赝难辨的公平射幸交易,故不应适用“真假自负”的交易惯例。该合同不足以认定刘振兴构成欺诈或郭海鹏属于重大误解。然而,合同标的物成交价格与实际价值相差悬殊,对买受方形成重大不利,应构成显失公平。
法院据此认定,本案合同为可变更合同,可相应变更折减合同价款。合同价格为45万元,而标的物评估价值为8150元,两者相差悬殊,基于公平考量,合同价款应可较大幅度减价调整。双方交易的字画中也存在一定数量的真品,评估价值虽不高,但郭海鹏对交易标的物无论是否真假而自愿购买,以诚信考量,也应承担相应后果。
法院依据公平、诚信原则,参照双方当事人已履行的部分合同价款,判决变更合同价款为20万元。鉴于郭海鹏已实际支付刘振兴价款20万元,判决驳回刘振兴要求郭海鹏支付货款25万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同时驳回郭海鹏要求刘振兴返还已付货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刘振兴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苏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字画买卖行业之所以存在“真假自负”“买假不退”的交易习惯,系因字画买卖具有高风险、高利润的行业特点,且鉴别字画真伪需要专家、时间和费用,交易成本较高。但此类交易同样应当合乎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基本原则。具体到本案中,交易所涉字画中仅有一半不到系真品,且即使真品价值也十分低廉,甚至低于部分赝品的价格,与45万元的总价款完全不能对应,显著不成比例。对买方而言,此种情形下的交易非但在结果上显失实体公平,且自交易之始即无概率意义上的程序公平可言。故在本案中,如仍要求买受人坚守“真假自负”“买假不退”的交易习惯,则有悖于诚实信用、公平正义与善良风俗。
该院认为,原判决认定本案所涉交易系因显失公平而在合同价款上可变更,系根据本案交易具体情形,充分考虑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时信息不对称、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权衡了双方的认识能力与利益,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均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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