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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司债券2019年付息公告

2019-04-21 12:49    人气:

● 债权登记日:2019年4月24日

● 债券付息日:2019年4月25日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发行的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4月25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4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8鹏博债,代码143606

3、发行总额:10亿元人民币

4、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次债券的期限为5年期,附第2年末和第4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

6、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7、付息日:本次债券存续期间,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3年每年的4月25日。若投资者在本次债券第2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9年至2020年间每年的4月25日;若投资者在本次债券第4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9年至2022年间每年的4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后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8、兑付日: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2023年4月25日;若投资者在本次债券第2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4月25日;若投资者在本次债券第4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2022年4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后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9、债券担保情况: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采取无担保方式发行。

10、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1、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8年5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鹏博士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8鹏博债”的票面利率为7.00%,每手“18鹏博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70.0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9年4月24日

2、付息时间:2019年4月2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兑息的对象:截至2019年4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8鹏博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 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学平

联系人: 陈曦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1号航星科技园5号楼3层

联系电话:010-52206808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徐建文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联系电话:0755-23934048

(三)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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